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1年度,3號
PCDV,91,保險,3,200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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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號
  原   告 臺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毓正
            送達代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李輝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B 法 官 趙義德
~B 法 官 張紹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B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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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