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786號
SLDM,100,聲,1786,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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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
二、經查,受刑人陳振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 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就附表 編號1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0.12.14 」,應更正為「99. 12.14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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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