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聲龍
具 保 人 莊瓊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瓊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吳聲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莊瓊茹繳納現金後( 參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104 號偵查卷第32頁背面),已將被 告釋放。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