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友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寶桂等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5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385,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6,991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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