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5號原 告 林欽榮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被 告 林木村訴訟代理人 林成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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