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15號
KLDV,100,親,15,201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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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林欽榮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林木村
訴訟代理人 林成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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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