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杜文卿
被 告 謝保安
謝福財
謝金來
謝永成
謝萬貴
謝明宗
高金墻
高武漢
高文相
高文鎮
高明誠
高慶達
高億騰
高金聰
高琳貴
高琳圍
高梅玉
高瑞益
高弘亭
高英泰
高麗君
高清源
高嘉宏
高寶森
高銘輝
高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保安等26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632,799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下稱系
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 元面積5,006.45平方
公尺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000 =3,632,799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