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亞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9月30日止累計新臺幣(
下同)239,308元未給付,其中73,226元為消費款;162
,48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88年9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
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30日止累計15,497元未給付
,(其中4,839元為本金,10,65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亞苓 │100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3226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亞苓 │100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839元│ │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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