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清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清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