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資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45號
CYDV,98,訴,145,2011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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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劉玉祺
原   告 廖俊儒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南岑
原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倫仕律師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劉茂疆
被   告 陳明智
被   告 楊月美
被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訂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有關被告返還原告股金之請求,係以被告 依本院98年7 月21日98年度訴字第145 號一部確定判決就兩 造間合夥事業即納米運動休閒廣場於98年2 月28日之財產狀 況結算之結果為據,經於98年8 月26日裁定命在前揭合夥事 業結算完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合夥事業財產狀況已經結算完結,有本院99年度 司執字第26124 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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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