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北海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一三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 (二)陳述:原告於市面上所購得被告販售之NS-670熱水器,實係其享有新型暫 准專利權之物品,被告所為已侵害其專利權。
(三)證據:發票、證物照片六張、專利公報、專利申請權讓與申請書及證明書 、中國工程機械學會鑑定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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