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智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年4月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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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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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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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智聯機械工業│京城商業銀│100年1月7日 │13,133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興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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