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53號
CYDV,100,訴,453,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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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許雅純
被   告 許献
      陳文吉
      陳文川
      陳清輝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振隆
被   告 陳清安
      陳耀明
      陳良吉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王足教
被   告 陳榮裕
      許長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生財
被   告 許生宜
      許水金
      許金龍
      許定承
      許金紗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許金嫸
被   告 許援民
      許瑞芳
      許雄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於嘉義縣朴子市○○段南崁小段280 地號,地目建,面積296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 兩造所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為如附表所示,依法無不能分 割情事,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 限之情形,今兩造不能協議分割,乃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 、第824 條第2 項訴請裁判分割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駁 回。查原告起訴雖列許献為被告,惟經本院依職權發函向嘉 義縣朴子市戶政事務所調閱被告許献(曾設籍嘉義縣朴子市 崁前203 號)自日據時代迄今之設籍資料,查明被告許献已 於民國56年11月19日死亡,有該戶政事務所100 年9 月14日 嘉朴戶字第1000002005號函在卷可稽,則原告於100 年5 月 25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許献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 明,原告就此部分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 ,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 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而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共有人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 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 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自須以同意分割之人為原告, 以不同意分割之人為被告,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參照 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2639號、54年台上字第1945號判決) 。是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屬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均參 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遺漏,法院無從命 補正,應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之。又關於當事人 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程度 如何,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第90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以系爭土地登載共有人為被告 ,並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 惟其中被告許献已於起訴前之56年11月19日死亡,欠缺訴訟 要件而應予駁回,業如前述,原告亦未另列其繼承人為被告 ,是原告之訴既未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請求分割系爭土 地,當事人適格之訴訟要件猶有欠缺。又原告經本院於100 年6 月21日通知陳報被告等之戶籍謄本,僅於100 年7 月1 日以民事陳報狀陳報「被告許献為民前28年11月28日生,迄 今已128 年,而當時日據時期之戶籍資料恐有疏漏」等語, 但迄今仍未補正,猶有上開欠缺,有該陳報狀附卷足憑,揆 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表: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
許献 │ 6124/41240 │
├─────┼─────────┤
陳文吉 │ 3926/41240 │
├─────┼─────────┤
陳文川 │ 3926/41240 │
├─────┼─────────┤
陳清輝 │ 1/40 │
├─────┼─────────┤
陳清安 │ 1/40 │
├─────┼─────────┤
陳榮裕 │ 14058/41240 │
├─────┼─────────┤
陳耀明 │ 1/40 │
├─────┼─────────┤
陳良吉 │ 1/40 │
├─────┼─────────┤
許長 │ 1/128 │
├─────┼─────────┤
許生宜 │ 1/128 │
├─────┼─────────┤
許生財 │ 1/128 │
├─────┼─────────┤
許水金 │ 1/128 │
├─────┼─────────┤
許金龍 │ 1/128 │
├─────┼─────────┤
許定承 │ 1/128 │
├─────┼─────────┤
蔡許金嫸 │ 1/128 │
├─────┼─────────┤
許金紗 │ 1/128 │




├─────┼─────────┤
許雅純 │ 3927/41240 │
├─────┼─────────┤
許援民 │ 1/48 │
├─────┼─────────┤
許瑞芳 │ 1/48 │
├─────┼─────────┤
許雄略 │ 1/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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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