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張飛龍
原 告 張鑽銘
原 告 張厚勝
原 告 張闐晃
原 告 張堉林
原 告 張睿傑即張懸仁
原 告 張展嘉
原 告 張英毅
原 告 張英環
原 告 張英端
原 告 張英謙
原 告 張英吾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以下
同)1,741,144 元(包括嘉義縣鹿草鄉○○段重寮小段306 之1
地號、同段307 之1 地號土地補償費137,500 元、1,447,6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原告僅繳納15,355元,尚欠2,
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