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劉黃春治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69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外,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