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牧典 (即瑞展木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展木器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瑞展木器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 113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瑞展木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該公司現仍與第三人和庭實業有限公司就返還價金之紛爭 於彰化地方法院涉訟中,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 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暨聲請人檢附之彰化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1號開庭通知書影本 各一紙,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 積極處理相關訴訟案件,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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