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黃青慧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五三號
),甲○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偽造、變造如附表五所列之支票共壹拾肆紙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底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九十八號六 樓之一「台灣省勞工安全衛生協會」(下稱勞安協會)擔任會計之工作,負責在 該協會總務人員請領款項時,先行填寫傳票交主管人員簽章核可後,依核可範圍 簽發支票或填寫銀行提款單,交由主管人員蓋用印鑑章後,再交付支票或提領現 金交予請款人,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因其房屋貸款與車款等支出急需資金,竟基 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與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九十 年三月六日止,先後在勞安協會內,依照上開流程填寫傳票以簽發支票或為提領 該協會在台灣銀行三重分行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款項而簽發提款單,經主管人員 蓋用印鑑章後,以下列方式提領款項侵占入己:(一)偽造支票;乙○○未經得 勞安協會之同意,自行於付款人為台灣銀行三重分行之支票上,填寫金額及發票 日,並盜用勞安協會及負責人丙○○之印鑑章於支票上予以偽造有價證券,並予 以行使持之提款或交付予他人,此部分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七十三萬一千零 五十元(偽造之支票號碼、發票日及金額等詳如附表一)。(二)變造支票:即 依正常程序開立予廠商千輝有限公司及一成印刷公司之支票,因廠商未來領取, 乙○○自行於受款人處盜用勞安協會之印鑑章予以刪除,予以變造有價證券,之 後再持上開變造之支票提示領取款項,此部分金額合計一萬二千三百二十五元( 支票號碼、發票日及金額等詳如附表二)。(三)變造取款條之私文書:乙○○ 於正式請款已完成用印之取款條上,將原領取之金額予以變造之後,再向台灣銀 行三重分行之行員提示領款予以行使,並將溢領之金額予以侵吞入己,足以生損 害於勞安協會,此部分金額共計二十七萬元(日期、原提領之金額、變造後之金 額及侵占之款項詳如附表三)。(四)偽造取款條:乙○○先後於八十九年十月 七日起至九十年一月三日止,盜用勞安協會之印鑑章蓋於空白之取款條之上,再 於取款條之上偽填金額後向台灣銀行三重分行提示取款條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 於勞安協會,此部分金額共計六十一萬四千三百零七元(日期、侵占之金額詳如 附表四),總計侵占勞安協會之金額為一百六十二萬七千六百八十二元。二、案經被害人勞安協會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述時、地以偽造支票、變造支票、偽造取款條及變造取款 條等方式,侵占勞安協會金額計有一百六十二萬七千六百八十元之事實於偵查及 本審理時均坦白承認,並有台灣銀行三重分行九十年八月八日(九0)銀重字第
0四三0九號函附勞安協會與被告存、提款往來明細及該分行九十年八月十日( 九0)銀重字第0四三一0號函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二十紙以及該分行九十一 年二月五日銀重字第0九一四二00七五0一號函暨所附附表三之取款憑條影本 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附表二所列變造之支票影本二紙及被告書立 之切結書附卷可參。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之三 罪。又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係偽造、變造有價證券或偽造、變造私文書之階段 行為;又被告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及被告偽造、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先後多次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業 務侵占之犯行,均時間密接,且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各論以一罪(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 占)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 重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被告因一時貪念而為 本件犯行,事後已返還二十餘萬元以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偽造、變造如附表五所列之支票共十 四紙,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一:
編 號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金 額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一 AC00000 00年十二 六萬三千二 勞安協會、 台灣銀行 七二 月七日 百元 丙○○ 三重分行
二 AC00000 00年十二 七萬元 同 右 同 右
三二(起訴書誤為 月二十日
AC0000000)
三 AC00000 00年十二 十萬元 同 右 同 右
八九(起訴書誤 月二七日
為AC0000
000)
四 AC00000 00年一月 二萬一千 同 右 同 右 六六(起訴書誤 七日 零三十元
為AC0000
000)
五 AC00000 00年一月 三萬一千 同 右 同 右 六七(起訴書誤 十日 一百二十元
為AC0000
000)
六 AC00000 00年一月 六萬零七 同 右 同 右 八八 十日 百五十元
七 AC00000 00年一月 五萬一千 同 右 同 右 九四(起訴書誤 二七日 五百元
為AC0000
000)
八 AC00000 00年二月 五萬八千 同 右 同 右 六四(起訴書誤 七日 二百元
為AC0000
000)
九 AC00000 00年二月 七萬九千 同 右 同 右 六五(起訴書誤 十六日 三百元
為AC0000
000)
十 AC00000 00年二月 四萬九千 同 右 同 右 八二(起訴書誤 七日 八百五十元
為AC0000
000)
十一 AC00000 00年二月 九萬四千 同 右 同 右 八三(起訴書誤 二七日 四百元
為AC0000
000)
十二 AC00000 00年一月 五萬一千 同 右 同 右 九三(起訴書誤 二七日 七百元
為AC0000
000)
總計金額為七十三萬一千零五十元。
附 表 二:
編 號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金 額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與原受款人
一 AC五八四五七 不詳兌現日 五千五百元 勞安協會 台灣銀行 七七(起訴書誤 期為九0年 丙○○ 三重分行
為AC五七四五 三月十六日
七七七) ,受款人為
千輝有限公司
二 AC00000 00年九月 六千八百 同 右 同 右 三七 二七日,受款 二十五元
人為一成印刷
公司
合計金額為一萬二千三百二十五元。
附 表 三:
編 號 日 期 原提領之金額 變造後提領之金額 溢領之金額 一 八九年十月十 四千四百九十 二萬四千四百九十 二萬元六日 五元 五元
二 八九年十月十 七千五百零二 一萬七千五百零二 一萬元 六日 元 元
三 八九年十月二 九千零八十七 二萬九千零八十七 二萬元 四日 元 元
四 八九年十月二 四千六百十八 二萬四千六百十八 二萬元 七日 元 元
五 八九年十一月 四千元 三萬四千元 三萬元
九日
六 八九年十一月 三千四百四十 三萬三千四百四十 三萬元
二三日 元 元
七 八九年十二月 五百二十六元 六萬零五百二十六 六萬元 十六日 元
八 九十年二月六 九百四十元 八萬零九百四十元 八萬元 日
合計金額為二十七萬元。
附 表 四:
編號 日 期 金 額
一 八九年十月七日 十萬元
二 八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五萬四千三百零七元
三 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萬元
四 八九年十一月三日 十萬元
五 八九年十一月七日 十萬元
六 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十萬元
七 八九年十一月二九日 五萬元
八 九0年一月三日 八萬元
合計金額為六十一萬四千三百零七元。
附 表 五:
編 號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金 額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一 AC00000 00年十二 六萬三千二 勞安協會、 台灣銀行 七二 月七日 百元 丙○○ 三重分行
二 AC00000 00年十二 七萬元 同 右 同 右
三二 月二十日
三 AC00000 00年十二 十萬元 同 右 同 右
八九 月二七日
四 AC00000 00年一月 二萬一千 同 右 同 右 六六 七日 零三十元
五 AC00000 00年一月 三萬一千 同 右 同 右 六七 十日 一百二十元
六 AC00000 00年一月 六萬零七 同 右 同 右 八八 十日 百五十元
七 AC00000 00年一月 五萬一千 同 右 同 右 九四 二七日 五百元
八 AC00000 00年二月 五萬八千 同 右 同 右 六四 七日 二百元
九 AC00000 00年二月 七萬九千 同 右 同 右 六五 十六日 三百元
十 AC00000 00年二月 四萬九千 同 右 同 右 八二 七日 八百五十元
十一 AC00000 00年二月 九萬四千 同 右 同 右
八三 二七日 四百元
十二 AC00000 00年一月 五萬一千 同 右 同 右 九三 二七日 七百元
十三 AC五八四五七 不詳兌現日 五千五百元 同 右 同 右 七七 期為九0年
三月十六日
,受款人為
千輝有限公司
十四 AC00000 00年九月 六千八百 同 右 同 右 三七 二七日,受款 二十五元
人為一成印刷
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