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附民字,100年度,7號
CYDM,100,朴交簡附民,7,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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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鄒婉君
被   告 吳慶松
被   告 吉興工程行即吳鳳珠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朴交簡字第1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慶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鄒婉君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呂美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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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