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81號
NTDV,100,訴,181,201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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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姝蓓
      黃素勤
      吳蕙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間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9,
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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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