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姝蓓
黃素勤
吳蕙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間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9,
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