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64號
NTDV,100,家聲,64,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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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巫實美
利害關係人 邱高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邱高明珠為未成年人邱孟於辦理被繼承人邱清山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巫實美為未成年人邱孟(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 被繼承人邱清山之妻,被繼承人邱清山業於民國98年8月1日 死亡。茲因聲請人為未成年人邱孟之法定代理人,又與未 成年人邱孟均為被繼承人邱清山之繼承人,現為辦理被繼 承人邱清山之遺產分割繼承事宜,有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 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未成 年人邱孟之祖母邱高明珠(女,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邱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及 繼承系統表、遺產明細表各1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母邱高明珠同意擔任未成年人邱孟 之特別代理人,業據其本人到庭陳明在卷,其為未成年人 之祖母,乃未成年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卷附戶籍 謄本足參,而其於被繼承人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 人,亦無利害關係,復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未成年人特別代 理人之消極原因,堪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增進未成年人邱孟之利益; 另未成年人邱孟於本院訊問時,亦當庭表示同意由邱高明 珠擔任其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情,因 認就未成年人邱孟對於被繼承人邱清山之遺產分割繼承事 件,由邱高明珠擔任未成年人邱孟之特別代理人,堪稱適 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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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