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1年度,113號
PCDM,91,自,113,200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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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一三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北海廚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 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三、本件被告北海廚具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被告 北海廚具公司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 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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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海廚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