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茂寅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徐介文
葉松俊
上2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徐茂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被告徐介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被告葉松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上開被告3人所犯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且嫌疑重大,皆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而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等3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認犯行,惟因其等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先後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事,或有勾串證人之可能,再者,其等所犯均屬重罪,因預期或將受重刑之裁判,並規避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有致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執行,已於99年9月17日裁定收押在案。茲查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所涉犯罪均為前開重罪,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是認該等被告3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江 宗 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雅 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