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威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威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特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年確定,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10月14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威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更字第1 號判決判處5 月確 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 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 上揭第①②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534 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決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以下簡稱第③④罪);上揭第①②罪所定之應執行刑與第③ ④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於99年5 月11日入監執行 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 12404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49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審埔刑簡字第79號判決判處拘役65日確定,已執行易服社會 勞動197 小時折抵33日後改入監執行,是其刑後尚有拘役32 日待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