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23號
NTDM,100,聲,223,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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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穗民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穗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穗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及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爰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穗民,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 以97年度審訴字第2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上訴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74 號判決駁 回上訴因而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 又因詐欺犯行,經本 院以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 經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因而確 定(以下簡稱第②罪);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 以97年度審訴字第2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下 簡稱第③罪);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審訴字第3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④ 罪); 以上①、②、③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659 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受刑人於98年7 月28日入監經 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0月7 日法 授矯字第1000123728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 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 宗 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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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