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附民字,100年度,4號
NTDM,100,埔附民,4,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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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譚明華
被  告 林嬌妹
上列被告林嬌妹因本院一OO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二四號妨害名譽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之公然侮辱
行為,向被告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十萬元,此需調查原告
之人格法益遭被告侵害之程度及二造社經地位等繁雜事項,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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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