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董福順
相 對 人 林吳春田
林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所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即本院簡易庭 100年度東簡字第217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 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法扶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民事起訴狀影本、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 扶助申請書影本以為釋明,並參照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申 請法律扶助時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相關審查資料及聲請人財 產資料之結果所示,聲請人為符合法扶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 1項第2款為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 者,又其名下雖有坐落臺東縣長濱鄉○○村○○路14號房屋 乙筆,財產總額為新臺幣6,400 元,其名下財產價值顯屬非 高,且其最近 2年並無所得,此有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民國 100年 10月21日法扶東榮字第100028號函暨隨函檢附之審查 表、資力審查詢問表、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及臺東縣稅務局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影本及本院依 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無資力支付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 堪予認定。另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