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175號
即 被 告 楊琇琇
即 原 告 范樹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28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95047臺東市○
○路12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
○○路12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