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0年度,72號
TNEV,100,南簡補,72,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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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
原 告 邱順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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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