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辦理車籍移轉登記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828號
TNEV,100,南簡,828,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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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828號
原   告 陳昱然
被   告 黃柏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車籍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
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車牌號碼八二二五-JG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為被告所有。
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上項汽車過戶登記為被告所有。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 3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以其所有車牌號碼:8225 -JG號自小客車業於民國94年8月15日賣予被告並交付被告, 惟尚未辦理車籍移轉登記,是系爭車輛所有權之歸屬在兩造 間有不明確,又有關車輛之各項稅款或違規處罰,係以車輛 所有人或使用人或駕駛人為受處分對象,倘原告已非系爭車 輛所有人,惟因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尚未辦理車主過戶登記, 致原告有負擔因他人使用系爭車輛所生稅款或違規罰鍰等義 務之危險,原告財產即有遭行政強制執行之不安狀態存在, 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原告提起 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三、原告主張其於94年8月15日以新台幣(下同)50,000元將車 牌號碼8225-JG號自小客車賣給被告,當日被告即接管該車 ,雙方並約定自94年9月起牌照稅、燃料稅由被告負責。惟 被告自接管該車後迄未配合辦理過戶,亦迄未繳納相關稅費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汽(機)車買賣合約書1份為證 ,並有高雄市監理處100年9月5日高市監費字第1000022967 號函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調查審酌,本院綜上調查



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汽車為動產,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其物權之讓與以 交付為生效要件。在監理機關所為過戶,屬於行政上之監理 事,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923號判 決可資參照。經查,系爭汽車於94年8月15日出賣並交付被 告,是原告已將系爭車輛之所有權移轉予被告,但被告迄未 向監理機關辦理車主異動登記,致原告有負擔系爭車輛相關 罰鍰及稅費之危險。從而,原告為排除該危險,請求判決確 認被告自94年8月15日起,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法律關係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汽車有過戶 者,應申請異動登記。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 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使用牌照稅 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有關車輛之各種應負稅捐或違規 處罰,係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或駕駛人為受處分對象,被 告既取得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基於行政管理正確性,被告應 負有過戶登記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至交通部公 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移轉登記車主為被 告,亦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車輛為被告所有及被告應協同 將系爭車輛過戶登記車主為被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原告部分勝訴之判決,就被告 敗訴部分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 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 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主文第2項係 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其已為意思 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本院自不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附此敘明。
八、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 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 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0,000元,其訴 訟費用為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1千元,此外無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本件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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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