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777號
TNEV,100,南簡,777,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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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77號
原   告 王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明澤律師
被   告 歐郭秀鸞
      歐志明
      歐隆元
      歐桂美
      歐清助
      楊歐幸蓉(原名楊歐金魚)
      黃歐翠華(原名歐過)
      歐秀碧
      歐清海
      楊吳受英即吳楊話之繼承人
      吳振輝即吳楊話之繼承人
      吳振福即吳楊話之繼承人
      吳振漲即吳楊話之繼承人
      吳玉英即吳楊話之繼承人
      吳振赫即吳楊話之繼承人
      方榮祥
      郭方素森
      方榮惠
      黃方素麗
      林方玉霞
      劉方秋月
      方英傑
      方素環
      方英山
      陳方秋雲
兼上25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歐清池
被   告 楊林燕秋
      楊漢釗
      楊曉嵐
      楊筱琳
      楊秋
      楊秀桃
      郭楊玉里
      楊貴涓(原名楊秀鳳)
      楊分
      楊李鬱
      楊全義
      楊全惠
      楊全勇
      盧楊桂花
兼上14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楊全利
      楊來法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逾期未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因訴訟標的價額逾新台幣(下同)50萬元,而應屬通常 事件,本院誤分簡易事件,爰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裁定改行通常程序 。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1,55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4,000元【 計算式:9,100(元)140(平方公尺)=1,27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550 元,原告應再補繳12,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聲明不服。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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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