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1014號
TNEV,100,南簡,1014,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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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14號
法定代理人 李存智
送達代收人 李盈蒼
法定代理人 吳英彪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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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