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855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海外地區之住所、居所或合法送達之方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6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載明被告詹禮孝戶籍地為台南地區,然經 本院透過內政部戶役政及入出境資訊系統查詢,查知被告詹 禮孝於民國95年3月11日已自高雄出境(班機抵達地點:澳 門),迄無入境紀錄,及其戶籍資料於97年4月1日註記「遷 出國外」,顯見詹禮孝並未停留國內,如逕依被告戶籍地予 以送達,顯無法為合法之通知,是本件為訴訟合法進行,有 定期通知補正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