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36號
上訴人 譚新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板信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
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捌佰柒拾參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