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636號
TNEV,100,南小,636,201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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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36號
上訴人 譚新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板信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
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捌佰柒拾參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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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