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潘仁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1,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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