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958號
TPBA,100,訴,958,2011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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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8號
抗 告 人 蔣祖屏
 林守芳
 賴淑真
 林本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間分割登記事件,
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958 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
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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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