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917號
TPBA,100,訴,917,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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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俞忠賢
呂雅惠
江貴雪
陳志宏
許成滄
林文龍
李靜雪
盧耀坤
黃馨儀
林文聰
陳德陞
吳鎮陸
廖韋翔
楊浡然
簡錦煌
游本福
莊楊弘
李明潮
陳玉琪
邱文生
黃秀芬
李元立
林錫宏
何靖雯
盧德興
莊健煒
曾卉儒
郭雅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許晉瑋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聰賢(縣長)
訴訟代理人 王佳珍
朱益宇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武雄(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業發展條例事件,應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助
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原告等於民國99年10月18日以宜蘭縣宜蘭市○○段1197及11 98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被告申請集村興建農舍。 嗣經被告認定系爭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不符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下簡稱農委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 號令,乃以99年11月26日府農輔字第0990152028號函否准申 請。原告提起訴願,經農委會以100 年4 月7 日農訴字第09 90185765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本件被告既認系爭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與農委會99 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公布事項不符,而否 准原告之申請,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 條之規定:「本條例 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本件系 爭土地是否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委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 第0991875738號令是否合法、系爭土地與農委會99年10月15 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公布事項是否不符等問題,尚 待釐清,自有命農委會輔助被告而為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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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