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612號
TPBA,100,訴,612,201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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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王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間建物登記事件
,對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612 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000 元。上訴人於100 年10月4 日僅繳納裁判費3,000 元,有繳
款收據附卷可稽,尚餘裁判費3,000 元,未據其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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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