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1年度,579號
PCDM,91,聲,579,200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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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明鳳
右聲請人因被告杜明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
沒字第一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肆點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伍點零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柒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一三號被告杜明鳳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海洛因一包(淨重四點五公克 )、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五點○公克)及安非他命殘渣袋七個,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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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