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0年度,2號
TPEV,100,北訴,2,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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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雄
法定代理人 陳昭成
訴訟代理人 何勵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4日上午11時 2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二、原告應說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為何。
三、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爭點整理狀(分述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各 為何)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收到繕本後7日內提 出書狀表示對於爭點及不爭執事項之意見,繕本逕送原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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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