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1年度,509號
PCDM,91,聲,509,200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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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森財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
第一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共淨重玖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七號(原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二七四八一號)被告張森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六包(共淨重九點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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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