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1162號
TPEV,100,北簡,11162,201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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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62號
原 告 古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30元,惟查原告嗣為訴之追
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9,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2,430元,尚需補繳8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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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