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0743號
TPEV,100,北簡,10743,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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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743號
原 告 石陳雪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確切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下列事項: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之門牌號碼臺北市○○○路561 號地下
室之面積暨鑑價報告﹔㈡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主張被告占有土地
面積,並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將各項標的金額合計後,
表明本件訴訟所請求之金額,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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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