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248號原 告 李胡金雲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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