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194號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蘇承宏 陳彥希被 告 謝木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2時1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鍾 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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