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0194號
TPEV,100,北簡,10194,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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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194號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蘇承宏
      陳彥希
被   告 謝木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2時1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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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