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589號原 告 朱格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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