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1589號
TPEV,100,北小,1589,2011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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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589號
原 告 朱格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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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