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0年度,88號
TPEV,100,北勞簡,88,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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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88號
原   告 黃雲卿
法定代理人 葛雨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關於原告經調動後每月平均可領取之時薪為何,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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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