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88號原 告 黃雲卿法定代理人 葛雨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關於原告經調動後每月平均可領取之時薪為何,仍有查明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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