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0年度,402號
TPEM,100,北秩,402,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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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40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彭秀桃 女 33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2802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秀桃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10月19日12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桂林路口。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意圖賣淫而拉客(方俞力),並言明 姦淫一次代價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人方俞力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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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