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0年度,379號
TPEM,100,北秩,379,2011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79號
被移送人  張陳寶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9月30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13789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陳寶春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9月29日下午6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180號附近。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言明 代價新臺幣7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證人陳明山警詢時證詞。
㈢被移送人之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