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莊雪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宥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1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