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林玉琴
麥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林生活實業有限公司、林旭祥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