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507號
TCEV,100,中補,1507,2011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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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陳明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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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